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李亚峰,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隆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东环城路5688号正茂生产资料市场28栋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喜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野,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与被告吉林隆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亚峰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00元减半收取为1041.50元,由原告李亚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喻 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