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46号
原告:贾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2015)榆民初字第2846号
原告:贾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