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46号

原告:贾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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