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9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
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峰。
被告周永鹤,女,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栾海,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与被告周永鹤、栾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