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与周永鹤、栾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9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

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峰。

被告周永鹤,女,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栾海,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与被告周永鹤、栾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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