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15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沈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2015)榆民初字第2815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沈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