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15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沈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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