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2732号
原告:佟亚秋,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城发乡永付村5组。
委托代理人:曹庆辉,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 猛,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城发乡卡路村2组。。
原告佟亚秋诉被告李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叫李佳宁,现年7岁。婚后我与被告未建立起感情,经常口角打仗,感情确已破裂,我现在要求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开始同居,2012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叫李佳宁,现年7岁。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投及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曾口角。现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双方都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同时应以子女和家庭利益为重,在庭审时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佟亚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二 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