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543号
原告: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俭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磊,该公司风险部法务。
委托代理人:李洪喜,该公司风险部法务。
被告:孙军伟,男, 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邱亚南,女, 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孙艳,男,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包书娥,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伟、邱亚南、孙艳、包书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