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与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89号

原告:刘帅,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张明,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与被告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帅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刘帅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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