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96-1号
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丹婷,客户经理。
被告: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昌泰小区3号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曲延彬,经理。
被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07-0101-0202-0000-100001。
法定代表人:张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编号为江土国用(2014)第062500114号的8520.00平方米,地类(用途):批发零售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4年1月8日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孙家堡子街一委07-0101-0202-0000-10000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150387号,建筑面积为123.6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三、查封被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孙家堡子街一委07-0101-0202-0000-1000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150389号,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四、查封被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孙家堡子街一委07-0101-0202-0000-10000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150386号,建筑面积为1011.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五、查封被告白山市集立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孙家堡子街一委07-0101-0202-0000-100001,《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150388号,建筑面积为1995.3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