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士春与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117号

原告:羿士春,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杨树林乡太平村九社王家店屯。

被告:李学,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杨树林乡牛尾巴山村新店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羿士春诉被告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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