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117号
原告:羿士春,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杨树林乡太平村九社王家店屯。
被告:李学,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杨树林乡牛尾巴山村新店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羿士春诉被告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