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37号
原告:姜福彬,男,44岁,1971年9月11日,汉族,地址:农安县。
被告:章俊丰,男,汉族,地址:农安县。
被告:刘长河,男,汉族,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姜福彬诉章俊丰、刘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福彬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玉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