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督字第3692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
被申请人:徐德庆,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徐德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50%。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