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668号
原告:张显清,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刘殿龙,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清社诉被告刘殿龙房屋腾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张显清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义然
审 判 员 赵国仲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