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清与刘殿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668号

原告:张显清,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刘殿龙,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清社诉被告刘殿龙房屋腾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张显清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义然

审 判 员  赵国仲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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