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664号
原告:卢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2015)农民初字第3664号
原告:卢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