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664号

原告:卢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