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与丁吉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

诉讼代理人王克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丁吉盛,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吉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吉盛名下的存款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丁吉盛名下的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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