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738号
原告刘敬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石立明,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刘敬强诉被告石立明拖欠人工费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雇佣原告为其抹灰,被告尚欠原告抹灰款120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定于2014年7月1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120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石立明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敬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全额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