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80号
原告殷桂英,现住农安县。
被告于德民,现住农安县。
被告于得元,现住农安县。
被告于得宽,现住农安县。
原告殷桂英诉被告于德民、于得元、于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于德民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尚欠本金20500元未偿还,被告于得元、于得宽为此借款担保,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于德民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桂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全额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景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