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566号
原告刘柱,住德惠市。
被告商薇,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与被告商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52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