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柱与商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566号

原告刘柱,住德惠市。

被告商薇,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与被告商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52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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