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78号
原告吴亚军,现住农安县。
被告陈海顺,现住农安县。
原告吴亚军诉被告陈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8000元,约定月息3分,2013年12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此款,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8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海顺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亚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全额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景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