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学与王恒福、王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66号

原告杨连学,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恒福,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林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杨连学与被告王恒福、王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连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08元(未邮寄),返还原告108元。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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