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66号
原告杨连学,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恒福,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林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杨连学与被告王恒福、王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连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08元(未邮寄),返还原告108元。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