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777-1号
原告徐井霞,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张跃清,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佐祥,系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志宽,男,汉族,农民,原住德惠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任素梅,女,汉族,农民,原住德惠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任国士,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亚晶,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徐井霞、张跃清与被告郭志宽、任素梅、任国士、孙亚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井霞、张跃清撤回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