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井霞等与孙亚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777-1号

原告徐井霞,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张跃清,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佐祥,系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志宽,男,汉族,农民,原住德惠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任素梅,女,汉族,农民,原住德惠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任国士,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亚晶,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徐井霞、张跃清与被告郭志宽、任素梅、任国士、孙亚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井霞、张跃清撤回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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