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张国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640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

地址:德惠市达家沟镇。

负责人张铁钢,该支行行长。

被告张国有,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被告张国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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