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607号
原告孙某甲,男,汉族,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系原告母亲),女,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56元。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