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949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