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德民初字第3714号
原告刘某甲,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闻婵(原告母亲),住住德惠市。
被告刘某乙,住德惠市。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日,原告的父母经德惠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9)德民初字第2849号调解书约定原告由原告的母亲闻婵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因现在消费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被告每月给付原告200元生活费,远远不能满足于原告的生活及学习,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5年8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此款按年给付,于每年的12月30日一次付清,至孩子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余款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邮寄费72元,原、被告各负担3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