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代国与王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084-1号

原告张代国,男,住农安县。

被告王雨峰,男,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国与被告王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雨峰驾驶的吉A7JB13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雨峰驾驶的吉A7JB13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继续由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看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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