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苑芳柱与被上诉人临江市林产品经营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0:03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苑芳柱,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凤华,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林产品经营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4委27组。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苑芳柱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苑芳柱。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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