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苑芳柱,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凤华,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林产品经营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4委27组。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苑芳柱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苑芳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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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