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金龙与李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686号

原告岳金龙,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李旭,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岳金龙与被告李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金龙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39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金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元,返还原告788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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