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01114号
(2015)德民初字第1114一1号
原告姜松梅,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系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雨峰,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廷英,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乔爽,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乔猛,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蒋学荣,女,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松梅与被告乔雨峰、刘廷英、乔爽、乔猛、蒋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乔爽、乔猛、蒋学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乔爽、乔猛、蒋学荣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松梅撤回对被告乔爽、乔猛、蒋学荣起诉。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