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松梅与乔雨峰、刘廷英、乔爽、乔猛、蒋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01114号

(2015)德民初字第1114一1号

原告姜松梅,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系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雨峰,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廷英,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乔爽,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乔猛,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蒋学荣,女,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松梅与被告乔雨峰、刘廷英、乔爽、乔猛、蒋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乔爽、乔猛、蒋学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乔爽、乔猛、蒋学荣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松梅撤回对被告乔爽、乔猛、蒋学荣起诉。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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