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涛与刘德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840号

原告刘文涛,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喜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德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德云,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涛与被告刘喜昌、刘德昌、刘德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文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余款2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2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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