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840号
原告刘文涛,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喜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德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德云,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涛与被告刘喜昌、刘德昌、刘德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文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余款2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2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