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辉与夏淑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03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建辉,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淑华,女,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上诉人赵建辉因与被上诉人夏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建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建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建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建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林 梅

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 凝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