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23号
原告苑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宋金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2015)德民初字第3323号
原告苑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宋金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