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执复字第2号
PAGE
申请复议人:王秋生,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源区湾沟镇。
申请复议人王秋生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35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王秋生以“一审法院不再对其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复议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秋生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华
审判员 林 梅
审判员 张林姝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 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