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107-1号
原告艾国辉,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姜淑霞(原告妻子),女,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娄志辉,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国辉与被告娄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娄志辉驾驶的吉01-92650号农用四轮拖拉机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艾国辉驾驶吉的01-92650号农用四轮拖拉机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继续由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看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