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与王万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765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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