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096-1号
原告沈爱民,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贺晓峰,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李树平,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民与被告贺晓峰、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爱民撤回对被告李树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