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867号
原告赵某甲,女,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曲洪岩(原告母亲),女,住德惠市。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育费7000元;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抚育费1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