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益华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团结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2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38号

原告李益华,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白山市山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本溪市。

委托代理人张治学,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团结路支行

负责人撒惠源,行长。

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华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团结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益华承担593元。

审判员  马恩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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