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923号
原告刘丽军,女,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吕令江,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刘丽军与被告吕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丽军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丽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5元,返还原告147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