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944号
原告穆井新,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刘杰(原告母亲),女,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宁红阳,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原告穆井新与被告宁红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穆井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余款2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68元(未邮寄),返还原告168元。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