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长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德清,男,1965年1月10日,汉族,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住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郑希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井艳,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胡井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靖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井艳一审诉称,胡井艳是吉FE7888奔驰车(车辆识别代码LE4HG4HBG9CL075661,发动机号80172426)的车主,胡井艳自有的车库与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楼房北侧相连接。2014年9月10日,靖宇县人民政府靖政办发(2014)59号文件,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靖宇县工商局、原靖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靖宇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整合成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0月29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换其所有的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的塑钢窗,从该办公楼五楼东侧背面第一扇窗户脱落的水泥石块将胡井艳停放在该办公楼北侧胡井艳车库前的吉FE7888奔驰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天窗、左前大灯、车顶漆面受损,当时胡井艳车尾部有水泥块,其他车身处有水泥碎屑等,胡井艳认为是水泥块落到后挡风玻璃后崩离落到后挡风玻璃与尾箱交汇处,因此没有划痕,胡井艳车辆被砸后后挡风玻璃并没有当时破碎成碎粒,因此水泥块及水泥碎屑等不会落入车内。结合当天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换塑钢窗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之规定可以推定胡井艳的车辆是被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换塑钢窗的楼上脱落的水泥块砸坏。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推定该单位作为所有权人具有过错。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新奇门窗装饰店所签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能约束该单位与该店,而不能对抗胡井艳,本案的案由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而不是与新奇门窗装饰店的侵权纠纷,所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该合同对抗胡井艳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井艳所受损失存在过错,现胡井艳要求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胡井艳维修吉FE7888奔驰车后挡风玻璃的费用及因此产生的燃油费、高速通行费合计12605.96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辩称,根据2014年9月10日靖宇县人民政府靖政办发(2014)59号文件,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靖宇县工商局、原靖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靖宇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整合成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之前的权利义务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位于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5楼东侧第一扇窗户的办公室仍由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对于2014年10月29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换以上办公室北面东侧第一扇窗户的事实存在。对于胡井艳是吉FE7888轿车车主的事实认可。对于胡井艳主张的更换塑钢窗当天5楼东侧第一扇窗户脱落水泥块将胡井艳所有的吉FE7888奔驰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及天窗、左前大灯、车顶漆面受损的事实不认可,对于胡井艳主张更换塑钢窗当天将车停在楼下的事实不清楚,对于胡井艳修车花钱及通行费的事实不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胡井艳以侵权关系主张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胡井艳的车辆时怎么损坏的,是否是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东侧背面第一扇窗户脱落的水泥石块将其车损坏。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时前面一楼的窗户已经全部更换完毕,楼前散落着许多清理出的水泥块。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5日同靖宇县新奇装饰店签订了合同,新奇装饰店提供材料,按照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户尺寸,制作塑钢窗和窗台板并安装,双方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均自行承担责任。新奇门窗装饰店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新奇装饰店就是需要更换塑钢窗及安装窗台板办公楼区域的管理人及使用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如果是办公楼五楼东侧背面第一扇窗户落下了水泥块并将车辆砸坏,就应当是新奇门窗装饰店更换窗户或安装窗台板期间不慎造成的,应由实际侵权人装饰店的经营者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旧楼塑钢窗更换,价款总计是8万余元,根据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本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更不需要找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建筑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也是物件损坏的侵权人,也是要承担物件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并没有限定只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而且该办公楼也不只是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家的,所以法庭应当追加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新奇门窗装饰店的经营者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进行诉讼。胡井艳的车辆受损后至起诉之前,从没有要求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修理车辆或赔偿损失。综上,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胡井艳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9月10日,根据靖宇县人民政府靖政办发(2014)59号文件,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靖宇县工商局、原靖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靖宇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整合成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0月29日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更换其办公楼5楼东侧北面第一扇窗户。胡井艳系吉FE7888奔驰轿车车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规定,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就坠落的石头将胡井艳的车辆砸坏的事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赔偿胡井艳因维修后风挡玻璃所造成的损失。因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靖宇县工商局、原靖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靖宇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整合成现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原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转移给了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判决:“1、被告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胡井艳因维修吉FE7888奔驰车后风挡玻璃花费的12500.96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已预交115元,退还57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将胡井艳的车辆受损直接认定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以及要求我局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是错误的。我单位的五楼东侧第一扇窗户当天确实更换了塑钢窗户,是新奇门窗装饰店业主承担施工的,胡井艳的车辆受损后报警且一直在找更换塑钢窗的承揽人杨俊国要求赔偿。办公楼的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坏车辆(如果认定是外墙脱落,应指明从外墙掉落的具体位置,并将掉落的水泥块恢复到原位置)。五楼东侧北面第一扇窗户当天有承揽人新奇门窗装饰店经营者在刨窗台、更换塑钢窗,如果胡井艳的车辆确实是承揽人在更换塑钢窗刨窗台时脱落的水泥块造成的,本案就是一般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应判决承揽人作为侵权人来承担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不是以我单位是办公楼的所有权人为由判决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一审漏列当事人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如果是一般侵权案件,则承揽人新奇店登记业主马红胜、实际经营者杨俊国应作为侵权责任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是特殊侵权案件,应将该栋楼的靖宇县司法局和公证处列为本案主体,新奇店经营者更换塑钢窗时其就是该更换区域的建筑物管理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胡井艳的损失未经专门机构评估,一审法院按其自行维修的票据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胡井艳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
二审期间,胡井艳提供2015年3月19日靖宇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证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姜继华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姜继华在现场监督指挥,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姜继华的庭审证言均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胡井艳所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证人姜继华出庭证实其当时在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2014年10月29日早上7点多该单位更换窗户,8、9点之前东侧北面的第一扇窗户安装完毕,该窗户是局长办公室的窗户,换窗户时局长安排其在局长办公室。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井艳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姜继华的庭审证言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实胡井艳所欲证明的问题,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本单位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安装其东侧北面的第一扇窗户,而胡井艳在当天上午将车停放在该局东侧北面的第一扇窗户的楼下其本人车库附近,该监督局没有证据证实胡井艳的车辆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胡井艳的车辆受损是由于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换窗户时水泥块坠落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本案损害发生时,案涉楼房的所有人和实际管控人是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单位在其楼上安装窗户时应当在相对应的楼下设定一定范围的危险禁行区域,禁止行人和车辆在该区域内活动,因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单位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而证明其没有过错,故该单位对胡井艳车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井艳损失数额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对胡井艳损失数额的合理性与数额不申请鉴定,因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井艳主张的损失数额未提供反驳证据,故一审判决确认的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胡井艳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由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林 梅
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 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