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好青与张淑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949号

原告张好青,男,192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边岗乡丹城子村10组。

委托代理人武长志,系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淑媛,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办事处茶条林子村12组。

原告张好青与被告张淑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好青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将强行耕种原告妻子商丙贤、儿子张金山6亩土地归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强行耕种三年的土地承包费1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字张淑媛有误,应为张淑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好青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20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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