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974号
原告董利,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磊,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李爽,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董利与被告张磊、李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利诉称,2015年3月24日,原告在二被告处工作时,被告张磊指派原告去维修输送机,在修理完毕后,将输送机推回原处的过程中,输送机发生侧翻,将原告砸倒,导致原告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德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1天,经诊断为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耻骨骨折,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原告受伤后,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李爽名字有误,应为李瑞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