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728号
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
负责人孙亚东。
被告郭凤奎,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郭文清,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与被告郭凤奎、郭文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诉称,判令二被告返还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费72元(未邮寄),返还原告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