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与郭凤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728号

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

负责人孙亚东。

被告郭凤奎,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郭文清,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与被告郭凤奎、郭文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诉称,判令二被告返还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菜园子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费72元(未邮寄),返还原告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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