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金凤与王守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84号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9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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