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84号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9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2015)德民初字第3484号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9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