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佩英与被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佩英,女,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教科局)。

法定代表人张金山,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

上诉人孙佩英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环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孙佩英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仲裁,请求科技局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对本案诉争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未申请劳动仲裁,故一审裁定驳回孙佩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孙佩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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