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佩英,女,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教科局)。
法定代表人张金山,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
上诉人孙佩英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环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孙佩英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仲裁,请求科技局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对本案诉争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未申请劳动仲裁,故一审裁定驳回孙佩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孙佩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