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32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32号
原告:张学全,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被告:孙玉果,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张学全与被告孙玉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学全以被告孙玉果付清工资款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学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