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艳梅与被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就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艳梅,女,汉族,1970年6月9日生,原系四平市铁东区就业局聘用制干部,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就业局。

法定代表人:关俊东,局长。

上诉人胡艳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艳梅为聘用制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一审法院参照适用该规定并无不当,故本案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另,胡艳梅提供的《聘用干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均未明确其岗位,其诉称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就业服务站解体后,并未重新分配工作岗位。分配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胡艳梅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艳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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