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艳梅,女,汉族,1970年6月9日生,原系四平市铁东区就业局聘用制干部,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就业局。
法定代表人:关俊东,局长。
上诉人胡艳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艳梅为聘用制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一审法院参照适用该规定并无不当,故本案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另,胡艳梅提供的《聘用干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均未明确其岗位,其诉称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就业服务站解体后,并未重新分配工作岗位。分配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胡艳梅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艳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