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64号
原告:姚迪刚,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司机。住集安市。
被告:曲胜军,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迪刚与被告曲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迪刚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迪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