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亚娟与被上诉人曹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亚娟,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刘云鹏,男,1941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娜,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曹捷,女,汉族,1974年9月9日生,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华圣,公主岭市怀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亚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鹏,被上诉人曹娜的委托代理人曹捷、李华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诉争双方对租赁期限的终止时间争议很大,应综合整个租赁事实,查明双方争议的租赁合同的期限。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刘亚娟。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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