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亚娟,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刘云鹏,男,1941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娜,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曹捷,女,汉族,1974年9月9日生,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华圣,公主岭市怀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亚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鹏,被上诉人曹娜的委托代理人曹捷、李华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诉争双方对租赁期限的终止时间争议很大,应综合整个租赁事实,查明双方争议的租赁合同的期限。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刘亚娟。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