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与刘吉贵、张淑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1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235-1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魏恩泽,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四委二组。

被告:刘吉贵,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江市。

被告:张淑芝,女,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临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刘吉贵、张淑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张淑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444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43元。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凯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