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235-1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魏恩泽,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四委二组。
被告:刘吉贵,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江市。
被告:张淑芝,女,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临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刘吉贵、张淑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张淑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444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43元。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凯
